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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的法律风险

发布日期:2021-07-01 浏览次数:

  关于新三板具体问题的深度分析:公司注册地址与营业地点不一致的法律应对。前一篇文章分析道: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搬迁,但同时保留原址注册登记时,其法定住所将发生变更,此时,若公司不办理变更登记,可能引致行政处罚。
  接下来的问题是:1、如何确定主要办事机构?2、如何区分主要办事机构地点和营业地点?两者如果不明确界定,就会使相关法律规定形同虚设。
  一、主要办事机构如何界定。
  现有的法律法规对“公司主要办事机构”没有明确规定。在法人机构方面的规定,仅见公司法中的相关规定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包括:股东大会(股东)、董事会(或执行董事)、监事会(或监督人)以及经营管理层的高级管理人员。缩写为三会一层。
  但以上三会一层,究竟何者为主要办事机构?就公司三会一层的运作职能而言,董事会(或执行董事)实际上扮演着承上启下的角色,是公司日常经营事务的决策机构。三会一层中,事实上,董事会(或执行董事)应是最主要的办事机构。在这一点上,公司应当把董事会(执行董事)作为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。
  二、主要办事机构地点与营业地点之差异。
  正如前面所指出的,主要办事机构的所在地是公司的首脑机关(董事会,执行董事)。企业的经营场所是公司的执行部门为执行首脑机关的意志,由经营管理层(含业务部门)具体执行日常业务的场所。如董事长(或执行董事)不兼任总经理,则营业地点应是总经理和各职能部门履行职能之地点。
  由此可以看出,公司的住所(即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)完全可能与实际经营场所不一致,这一点也不违反法律。
  三、在现实中“一址多照”和“一家公司多处住所”的关系。
  "一址多照"不等于一家公司合法拥有多个住所。近来,国务院一直在鼓励和提倡“一址多照”的模式,即在一个登记地址上建立大量的企业。
  在设立公司的住所方面,上述行政规定(或政策)放松了管制,这有助于降低公司设立门槛,从而激发大众创业和万众创新的热情。
  然而,根据《公司法》、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》和《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管理办法》,一家公司只能拥有一处合法的住所,而不是住所,只能以营业场所的名义出现。
  以营业场所的名义,如果公司的董事会(或执行董事)位于登记住所,否则,如果公司的所有机构(包括决策和执行机构)都位于营业地点,则该公司的所有机构(包括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)都位于营业地点,则该公司应变更注册住所,否则该公司应变更注册住所,否则同样可能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。
  四、解决办法。
  如果处在新三板的具体法律环境中,如果公司的注册地址与实际的办公地址不一致,那么更好的方案是:
  1、由于法律规定,住所地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,应将其实际办公地点所在地注册为公司运营中心(以分公司名义登记)的所在地;
  2、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做出兜底承诺,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损失。
  因此,即使存在由注册地址和实际办公地址不一致而引起的法律风险,也可以确保无风险地申报新三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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